您现在所在的位置: > 首页  > 陶艺章程

 
宜兴市爱德陶艺社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名称为宜兴市爱德陶艺社(以下简称“陶艺社”);

第二条  陶艺社是由残障陶艺人和陶艺工作者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残障陶艺人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发展陶艺事业、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、弘扬宜兴陶瓷文化的重要力量;

第三条  陶艺社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服务全市工作大局,服务残障陶艺人成长发展,为实现我市残障人士的陶艺梦作出应有贡献;

第四条  陶艺社接受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主管;同时接受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培训、论坛、研讨等活动,帮助残障陶艺人提高技艺水平和综合素质,培养、表彰、宣传优秀残障陶艺人典型,促进残障陶艺人队伍健康发展;

(二)帮助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、高等院校、陶艺大师的联系,主要开展技能提升、技艺交流、指导培训、外出办展活动,帮助会员解决在学习进修、职称晋升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;

(三)反映残障陶艺人的意愿,维护其合法权益;

(四)举办各类联谊活动,丰富业余生活,增进残障陶艺人间的交流合作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六条  陶艺社实行理事会员制,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制。

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团体;

(二)  具有国家级工艺美术员以上职称(特别优秀的职称可以放宽);

(三)  在陶艺行业内有成就、有专长、有影响。

第八条  会员入会程序是:

(一)  经宜兴市残联和其它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;

(二) 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三)  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;

(五) 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。

第九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 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 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 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 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 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 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三) 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任务;

(四)  适时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 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陶艺社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社长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三条  陶艺社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 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 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 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 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   (一)  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;

    (二)  选举和罢免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
    (三) 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   (四) 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   (五) 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    (六) 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 (七) 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条  陶艺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;

(二) 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 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一条  陶艺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,执行理事会交办的任务,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联系会员,召集会员开展活动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第二十二条  陶艺社经费来源有:

(一)  会费;

(二)  捐赠;

(三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 陶艺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酌情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五条  陶艺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六条  陶艺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陶艺社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