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兴市爱德陶艺社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宜兴市爱德陶艺社(以下简称“陶艺社”);
第二条 陶艺社是由残障陶艺人和陶艺工作者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残障陶艺人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发展陶艺事业、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、弘扬宜兴陶瓷文化的重要力量;
第三条 陶艺社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服务全市工作大局,服务残障陶艺人成长发展,为实现我市残障人士的陶艺梦作出应有贡献;
第四条 陶艺社接受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主管;同时接受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培训、论坛、研讨等活动,帮助残障陶艺人提高技艺水平和综合素质,培养、表彰、宣传优秀残障陶艺人典型,促进残障陶艺人队伍健康发展;
(二)帮助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、高等院校、陶艺大师的联系,主要开展技能提升、技艺交流、指导培训、外出办展活动,帮助会员解决在学习进修、职称晋升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;
(三)反映残障陶艺人的意愿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四)举办各类联谊活动,丰富业余生活,增进残障陶艺人间的交流合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陶艺社实行理事会员制,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制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团体;
(二) 具有国家级工艺美术员以上职称(特别优秀的职称可以放宽);
(三) 在陶艺行业内有成就、有专长、有影响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(一) 经宜兴市残联和其它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;
(二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三) 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;
(五)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任务;
(四) 适时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陶艺社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社长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陶艺社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三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六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条 陶艺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陶艺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,执行理事会交办的任务,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联系会员,召集会员开展活动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 陶艺社经费来源有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陶艺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酌情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五条 陶艺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陶艺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陶艺社理事会。